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组织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建筑设计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隶属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提高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整体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建筑设计行业管理; 2. 在上级协会领导下,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 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 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国的特点的建筑设计管理体制和建筑设计单位的运行机制, 研究和探索建筑设计单位的内部机制如何适应我国参加WTO以后,对外开放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尽快做到与国际接轨,促进建筑设计单位不断改革、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3. 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方向、方针政策, 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 4. 接受政府委托, 开展与建筑设计管理有关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5. 积极发展同国外对口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间建筑设计管理体制与经验交流活动; 6. 总结交流和推广建筑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繁荣建筑创作,经营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开展评优、人才和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推动建筑设计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7. 组织开展建筑设计工作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建筑设计管理》杂志和有关刊物,宣传弘扬行业精神,搞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8. 维护会员单位正当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违反本分会宗旨和本组织细则的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通报除名; 9.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建筑设计行业管理;
2. 在上级协会领导下,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 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 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国的特点的建筑设计管理体制和建筑设计单位的运行机制, 研究和探索建筑设计单位的内部机制如何适应我国参加WTO以后,对外开放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尽快做到与国际接轨,促进建筑设计单位不断改革、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3. 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方向、方针政策, 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
4. 接受政府委托, 开展与建筑设计管理有关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5. 积极发展同国外对口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间建筑设计管理体制与经验交流活动;
6. 总结交流和推广建筑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繁荣建筑创作,经营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开展评优、人才和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推动建筑设计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7. 组织开展建筑设计工作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建筑设计管理》杂志和有关刊物,宣传弘扬行业精神,搞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8. 维护会员单位正当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违反本分会宗旨和本组织细则的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通报除名;
9.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分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五条 凡承认本组织细则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备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同时成为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会员单位。
1. 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 2. 各地和各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 3. 长期从事建筑设计与管理工作,现已退休而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知名人士。
1. 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
2. 各地和各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
3. 长期从事建筑设计与管理工作,现已退休而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知名人士。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表; 2.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1. 提交入会申请表;
2.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 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享受分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分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3.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1. 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享受分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分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3.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 承认和遵守分会组织细则,执行各项决议; 2. 维护分会合法权益,遵守行业行规行约; 3. 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 按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 关心分会工作,经常和分会保持联系,随时提出建议,反映情况,提交有关成果和经验。
1. 承认和遵守分会组织细则,执行各项决议;
2. 维护分会合法权益,遵守行业行规行约;
3. 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 按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 关心分会工作,经常和分会保持联系,随时提出建议,反映情况,提交有关成果和经验。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加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组织细则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分会组织细则; 2.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选举分会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 5. 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6. 发展新会员。 7. 分会及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1. 制定和修改分会组织细则;
2.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选举分会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
5. 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6. 发展新会员。
7. 分会及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十二条 分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二人和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分会理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协会、部队协会、院校协会及部分专业协会推荐产生。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制定工作计划,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十六条 分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分会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筹备召开各种会议。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体改与经营工作部、技术与质量工作部、综合管理工作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三个工作部分别挂靠在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今后分会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增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由于建筑设计单位量大面广,所处地域条件各异,服务内容差异较大,为便于交流信息,相互协作,按片建立理事联席会议制度,使分会的工作开展更加富有成效。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组织细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协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